一些地方“選擇性執(zhí)行”重大決策
《關于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指出,一些地方和部門對重大決策抓落實的認識還有偏差、作風不夠扎實;重布置、輕落實,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推諉扯皮、敷衍塞責等現(xiàn)象時有發(fā)生;選擇性執(zhí)行、象征性落實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。
《意見》明確了督促檢查工作的三個方面,分別是就“法律法規(guī)、規(guī)范性文件”、“政府會議決定事項”以及“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”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。
為推動已出臺政策措施落實,今年6月國務院啟動全面大督查,主要任務是要突出抓好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戰(zhàn)略部署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的督促檢查。
要按規(guī)定時限報告重要工作進展
《意見》強調,要建立健全政府督促檢查工作制度。一是限期報告制度。要按規(guī)定時限報告重要工作進展情況。二是調查復核制度。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,開展實地調查復核。三是情況通報制度。要對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通報。四是責任追究制度。對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中存在的失職瀆職、違紀違法等行為,要進行嚴肅追責。五是督查調研制度。圍繞經濟社會發(fā)展中的重點、難點、熱點問題,深入基層督查調研。
選配廳官任省政府督查機構負責人
《意見》還要求,各地區(qū)、各部門要明確一位負責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檢查工作;政府秘書長和部門辦公廳(室)主任要加強對督促檢查工作的統(tǒng)籌協(xié)調和具體指導。
要按照中央關于機構干部配備的有關規(guī)定,在不突破規(guī)定職數(shù)的前提下,統(tǒng)籌考慮選配廳局級干部擔任省級政府督促檢查機構主要負責人。國務院各部門要明確承擔督促檢查職責的機構,配備得力干部。